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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上路 從CBAM制度解析到企業因應的實務指南

已更新:1月21日

碳關稅上路 從CBAM制度解析到企業因應的實務指南

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變遷,歐盟作為全球氣候政策的先行者,正式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以防範「碳洩漏」(carbon leakage),確保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本地相當的碳成本,維護境內產業的公平競爭。

CBAM 是一套結合排放申報、碳費支付與跨境監管的完整制度架構,對全球供應鏈產生深遠影響,特別對出口導向的經濟體如臺灣而言,不僅帶來合規壓力,更迫使企業正面迎戰碳管理與減排轉型的挑戰。

本文將從 CBAM 的立法背景與制度架構出發,說明適用產品與排放計算原則,進一步探討企業所面臨的實務挑戰與因應策略。


一、CBAM 是什麼?


CBAM(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碳邊境調整機制)是歐盟在《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框架下推出的一項核心政策,旨在防止「碳洩漏」現象,確保歐盟氣候政策的有效性與公平性。CBAM 針對從非歐盟國家進口的高碳排產品,課徵相當於歐盟碳價格的碳費,確保進口產品與在歐盟當地生產產品,都會負擔相同減碳成本,以維持歐盟企業在碳成本上的競爭平衡。


CBAM 採用「歐盟規章」(Regulation)形式立法,一旦通過即對所有成員國具備直接法律效力,無需額外轉化為各國內法。此機制與歐盟現行的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相輔相成,藉由對進口商品課徵對應的碳成本,填補碳定價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漏洞。


除了防止產業外移與碳洩漏,CBAM 也強調透明的碳排放資訊揭露與碳價一致性。透過這些設計,歐盟期望促使全球供應鏈加速低碳轉型,並進一步推動出口國建立自己的碳定價與氣候治理制度。

 

二、CBAM 適用範圍


CBAM 的適用範圍主要聚焦於碳排放密集度高、且具有「碳洩漏」風險的六大產業。目前納管的產品類別包括:鋼鐵、水泥、鋁、肥料、氫氣與電力,這些產業在歐盟碳市場中屬於高關注對象,未來也預計將進一步擴大範圍,涵蓋如塑膠與化學品等更多產品。


  1. 過渡期適用產品


在 CBAM 過渡期(自 2023 年 10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以下產品將被納入申報範圍:

  • 鋼鐵

  • 水泥

  • 肥料

  • 氫氣

  • 電力

  • 部分前驅物(precursors)與下游產品


這些產品均依據歐盟《綜合稅則號碼(CN Code)》進行分類與識別,並涵蓋部分間接排放(如來自製程中所使用的電力),稅則號碼相同才有被 CBAM 納管,如出口歐盟產品使用到 CBAM 納管產品,但在歐盟海關報關的稅則號碼 (CN Code) 歸類不屬於 CBAM 納管產品,就不需要進行 CBAM 申報。企業可至綠色貿易資訊網的歐盟 CBAM 專區查詢


  1. 適用地理範圍


CBAM 適用於所有非歐盟國家的進口商品,排除參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的國家(如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與瑞士),及部分歐盟的海外屬地。


  1. 豁免或無需申報的情境


  • 產品總價值低於 150 歐元,或用於軍事目的者,免於申報。

  • 僅供暫時使用或非商業銷售,如樣品、展示品、維修用商品等,無需申報。

  • 若 CBAM 納管產品出口至歐盟加工區後,最終產品未在歐盟市場銷售,而是直接出口至第三國(非歐盟地區),則不需進行 CBAM 碳排申報。

  • 如故意將產品分拆為小包裝以規避門檻等行為,將不被視為合法豁免,仍須納入申報。


三、CBAM 過渡期申報流程


CBAM 申報雖然由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或報關代表人負責,但其申報時需要向出口廠商索取資料,作為申報依據。申報流程中包含以下關鍵角色:


  1. 申報義務人(Reporting Declarants):歐盟境內的授權進口商,負責提交 CBAM 報告。

  2. 設施經營者(Facility Operators):非歐盟地區的生產設施經營者,負責提供產品的隐含碳排放數據。

  3. 歐盟各國主管機關:監管申報資料、核實報告及處罰違規。

  4. 歐盟執委會:負責整體制度設計、登記系統管理與政策協調。


申報工作流程概要:


  • 進口商自海外採購 CBAM 商品並進行報關。

  • CBAM 資訊由海關通報至 CBAM 登記系統。

  • 進口商向設施經營者索取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量」數據。

  • 經營者提供數據,並可自願進行第三方核查。

  • 進口商每季透過 CBAM 貿易商門戶網站(CBAM TP)提交報告。

  • 當局審查報告,若不合規則要求修正,否則將處以罰款。


四、產品碳含量計算與監測


  1. 計算實際產品及單位產品碳含量的步驟


    1. 首先界定 CBAM 納管產品的生產設備與製程。

    2. 盤查製程中各生產設備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並將碳排放量分配至 CBAM 納管產品所屬製程。

    3. 最後加總分配至 CBAM 納管產品所屬製程排放量,如果是複雜產品要再加上前驅物碳含量,就等於產品碳含量(公噸 CO2e)。

    4. 產品碳含量再除以申報期內 CBAM 納管產品生產量(公噸),即為單位產品碳含量(公噸 CO2e/ 公噸產品)。


需注意的是,製程中所產生的不合格產品、下腳料等,不用計算在生產量內,但是製程總碳排放須納入計算。因此不合格產品或下腳料比例越高(產品良率越低時),單位產品碳含量會相對越高。


  1. 隱含碳排放


CBAM 的核心在於計算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並據此評估其應負擔的碳成本。所謂「隱含碳排放」,可分為以下三大類:


  • 直接排放:生產過程中,使用燃料或原料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tonnes of CO2e) 表示。

  • 間接排放生產製程中,使用電力所產生的碳排放,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tonnes of CO2e) 表示。

  • 前驅物排放生產過程中使用原物料 (input materials)的碳排放,例如生鐵前驅物是燒結礦、粗鋼前驅物是生鐵、鐵和鋼製品的前驅物是生鐵或粗鋼。CBAM 過渡期申報規章附錄 II 對每樣產品都有列出相關前驅物。


CBAM 目前涵蓋範圍僅含生產階段排放,其中鋼鐵、鋁、電力、氫氣僅納管直接排放,間接電力排放雖不需納入憑證課徵範圍,但仍須提供數據;水泥與肥料產品則除了直接排放外,還須納管間接排放。


  1. 監測方法與相關規範

歐盟規定使用排放監測方法與 ISO14064-1 或環境部規範監測方法相似,都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量測法等。設施經營者必須撰寫《監測方法文件》(Monitoring Methodology Document, MMD),詳細說明數據來源、計算邏輯與排放邊界。


此外,設施經營者還需揭露商品在原產國是否已支付碳費的資訊,包括:


  • 單位碳費價格(€/t CO₂e)

  • 該國碳定價機制覆蓋範圍

  • 是否獲得免費配額或補償


若無法提供上述資訊,將視為該商品在原產國未支付任何碳成本(即碳費為零),從而在歐盟內部面臨全額碳費的課徵。


於過渡期出口歐盟之碳含量資料不需要經過第三方查驗證。廠商已申報報告如果有錯誤,可在報告季度結束後 2 個月內修改所提交 CBAM 報告,並可以在第三次 CBAM 報告提交截止期,更正前 2 次 CBAM 報告。若內容有誤或不完整,CBAM 申報人可在申報期限過後 1 年內,請求並經允許後一個月內重新提交 CBAM 報告或更正。需要注意的是,在過渡期內仍會實施罰則,每噸未申報產品碳含量(包含申報不實差額)將被課徵 10 歐元至 50 歐元之罰鍰。


五、CBAM 的實施時間與流程 (2026.1 更新)


CBAM實施分為過渡期與正式期:


  1. 過渡期

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2 月 26 日發布了 Omnibus 套案,為約 18.2 萬家中小企業(SMEs)提供寬限:

  • 微量豁免門檻:歐盟進口商若每年進口的 CBAM 產品總量少於 50 公噸,或年度總碳排放量低於 100 公噸,可豁免 CBAM 合規義務。

  • 重要提醒:一旦年度進口量超過此限額,該年度的所有進口產品將自動追溯適用全額的 CBAM 義務。


  1. 正式期

從 2026 年 1 月起,CBAM 的運作機制將有重大轉變:


  • 申報機制轉變:進口商不再只是提交季度報告,而是必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針對上一年度進口的所有受管制產品,提交一份完整的「CBAM 年度申報書」。


  • 憑證購買與持有:進口商需購買 CBAM 憑證。在每季結束時,申報人必須持有至少相當於該年累計嵌入排放量 50% 的憑證。


  • 授權申報人 (ACD) 的申請緩衝期:凡是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已提出 ACD 資格申請的進口商,在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過渡期間,仍可被允許進口產品。


  • 憑證定價規則:從季度均價過渡至週均價

    • 2026 年:依據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U ETS) 的平均拍賣價格,按季計算定價。

    • 2027 年:定價頻率將提高,改為按週計算前一週的 EU ETS 平均拍賣價格並公布。


  • 碳價扣抵:若出口國已支付過碳稅,在提供經證明的證據下,進口商可申請抵減,避免雙重課稅


  • 2026 年報告截止日期表

季度

報告期間

報告提交期限

2026 第一季 (Q1)

2026 年 1月 - 3月

2026 年 4 月 30 日

2026 第二季 (Q2)

2026 年 4月 - 6月

2026 年 7 月 31 日

2026 第三季 (Q3)

2026 年 7月 - 9月

2026 年 10 月 31 日

2026 第四季 (Q4)

2026 年 10月 - 12月

2027 年 1 月 31 日

  • 第三方查驗與實地勘查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排放數據必須經過 EU 認可的第三方查驗機構驗證:

  • 強制實地訪問: 2026 年驗證人員必須對生產設施進行實地物理訪查。

  • 未來彈性: 2027 年起,若已於 2026 年訪查過且數據可靠,可改為遠端訪查或免除,但每兩年至少需進行一次實地訪查。

  • 數據保存:所有排放相關數據與驗證證據必須保存至少 4 年。


  • 預設值與懲罰機制

    • 若進口商無法提供經第三方驗證的實際排放數據,則必須強制使用歐盟定義的「預設值」。這些預設值通常參考各出口國或全球生產效率最差的 10% 至 20% 設施的排放強度來設定,對企業極其不利。

    • 若發生未準時繳銷憑證或申報不實,除了需補繳憑證外,每噸未申報的排放量將面臨基準碳價(約 100 歐元)之 3 到 5 倍的罰鍰。此外,若進口商持續不配合,歐盟有權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暫停其 ACD 授權身分。


六、CBAM 對台灣與出口企業的影響


對於如台灣這類出口導向的經濟體而言,CBAM 的實施代表出口至歐洲市場的產品將面臨更嚴格的環境合規要求。企業必須全面強化碳排放管理,包括:


  • 盤查產品生命週期碳足跡:涵蓋原料採購、生產製程至供應鏈上下游;

  • 提升碳資訊透明度:確保數據可追溯與一致;

  • 導入第三方驗證機制:強化申報可信度並降低合規風險。


若企業無法滿足 CBAM 的碳排放揭露與碳費補繳要求,將可能面臨營運成本上升、客戶轉單或被供應鏈淘汰等挑戰,進而衝擊國際市場的品牌形象與競爭力。


七、企業如何因應 CBAM?


面對 CBAM 所帶來的監管壓力與轉型挑戰,企業應及早布局、建立內部應對機制,以下為具體建議:


1. 建立碳管理制度

  • 建構碳足跡與溫室氣體排放資料管理系統,以 GHG ProtocolISO 14064 為基礎,進行產品或設施層級的排放量化。

  • 強化原料來源與製程資料的可追溯性,確保申報數據符合歐盟 CBAM 的可查證要求。


2. 建立合規監測與申報機制

  • 擬定符合法規要求的《監測方法文件》(MMD),並導入排放監測與內部審查流程。

  • 熟悉 CBAM 與歐盟碳市場(EU ETS)的合規時程與計算邏輯,避免申報錯誤或漏報。


3. 採行低碳轉型措施

  • 投資低碳製程技術與節能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

  • 導入再生能源,減少間接排放(特別是來自電力使用的碳排)。


4. 建立外部溝通與驗證機制

  • 與歐盟進口商或客戶建立穩定的 資料傳輸與溝通管道,即時掌握合規資訊與技術規範更新。

  • 尋求具資質的 第三方驗證機構協助審查與佐證排放數據,提高可信度並降低稽核風險。


5. 強化碳成本風險管理

  • 持續追蹤國內外碳價走勢(如歐盟碳權價格、台灣碳費費率),制定合理的 碳成本內部轉嫁與財務規劃策略。

  • 評估碳費補繳風險、碳信用與碳權的可用性,建立碳資產管理模型。


CBAM 是全球碳治理架構中的關鍵拼圖,其影響已不再侷限於貿易成本,更將深刻重塑供應鏈碳管理的邏輯與產業競爭態勢。對出口導向的臺灣而言,CBAM 不僅是一場壓力測試,更是一個推動體制轉型的契機。


這項機制正促使政府加快碳定價與碳費制度的建設步伐,同時倒逼企業重視碳足跡管理、導入低碳技術,並積極與國際標準接軌。唯有前瞻規劃、提早布局,臺灣企業才能在日益緊縮的國際碳規範中站穩腳步,將挑戰化為轉型動能,掌握未來綠色供應鏈的主導權。在這場全球減碳競賽中,準備得越早、行動得越快,越能搶得先機、脫穎而出。


參考資料

  •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2023). CBAM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Chinese version).

  •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2023). CBAM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verview – Chinese version [Document No. TAXUD-2023-01191-00-00-ZH-TRA-00].

  • 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February 26). Political agreement to simplify and strengthen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Press release].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Corner.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1563

  • European Union. (2025). Regulation (EU) 2025/208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mporters of goods into the EU.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026)。《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經濟部淨零排放專區。

  •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 (2025)。《歐盟永續綜合簡化套案企業應提前因應調整》。https://cgc.twse.com.tw/latestNews/promoteNewsArticleCh/4482

  • 外貿協會綠色貿易資訊網. (n.d.).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專區.

  • Fastener World. (2024). CBAM 將成全球趨勢,碳盤查勢在必行.

  • PwC Taiwan. (n.d.). 碳稅是什麼?碳費與碳權差在哪? 歐盟碳關稅即將上路!碳關稅是什麼呢?企業要如何布局因應? 

  • 陳彥豪(2023年10月31日)。《國際淨零趨勢: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台灣經濟研究院。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23年5月16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背景說明》。

  • 周麗芳、周宜雄、李堅明、王彬墀(2023年)。〈歐盟碳關稅對臺灣企業之衝擊與因應:以鋼鐵業為例〉。《臺灣能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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