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上路 從CBAM制度解析到企業因應的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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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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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1月21日

面對日益嚴峻的氣候變遷,歐盟作為全球氣候政策的先行者,正式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以防範「碳洩漏」(carbon leakage),確保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本地相當的碳成本,維護境內產業的公平競爭。
CBAM 是一套結合排放申報、碳費支付與跨境監管的完整制度架構,對全球供應鏈產生深遠影響,特別對出口導向的經濟體如臺灣而言,不僅帶來合規壓力,更迫使企業正面迎戰碳管理與減排轉型的挑戰。
本文將從 CBAM 的立法背景與制度架構出發,說明適用產品與排放計算原則,進一步探討企業所面臨的實務挑戰與因應策略。
一、CBAM 是什麼?
CBAM(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碳邊境調整機制)是歐盟在《歐洲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框架下推出的一項核心政策,旨在防止「碳洩漏」現象,確保歐盟氣候政策的有效性與公平性。CBAM 針對從非歐盟國家進口的高碳排產品,課徵相當於歐盟碳價格的碳費,確保進口產品與在歐盟當地生產產品,都會負擔相同減碳成本,以維持歐盟企業在碳成本上的競爭平衡。
CBAM 採用「歐盟規章」(Regulation)形式立法,一旦通過即對所有成員國具備直接法律效力,無需額外轉化為各國內法。此機制與歐盟現行的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相輔相成,藉由對進口商品課徵對應的碳成本,填補碳定價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漏洞。
除了防止產業外移與碳洩漏,CBAM 也強調透明的碳排放資訊揭露與碳價一致性。透過這些設計,歐盟期望促使全球供應鏈加速低碳轉型,並進一步推動出口國建立自己的碳定價與氣候治理制度。
二、CBAM 適用範圍
CBAM 的適用範圍主要聚焦於碳排放密集度高、且具有「碳洩漏」風險的六大產業。目前納管的產品類別包括:鋼鐵、水泥、鋁、肥料、氫氣與電力,這些產業在歐盟碳市場中屬於高關注對象,未來也預計將進一步擴大範圍,涵蓋如塑膠與化學品等更多產品。
過渡期適用產品
在 CBAM 過渡期(自 2023 年 10 月起至 2025 年 12 月),以下產品將被納入申報範圍:
鋼鐵
水泥
鋁
肥料
氫氣
電力
部分前驅物(precursors)與下游產品
這些產品均依據歐盟《綜合稅則號碼(CN Code)》進行分類與識別,並涵蓋部分間接排放(如來自製程中所使用的電力),稅則號碼相同才有被 CBAM 納管,如出口歐盟產品使用到 CBAM 納管產品,但在歐盟海關報關的稅則號碼 (CN Code) 歸類不屬於 CBAM 納管產品,就不需要進行 CBAM 申報。企業可至綠色貿易資訊網的歐盟 CBAM 專區查詢 。
適用地理範圍
CBAM 適用於所有非歐盟國家的進口商品,排除參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的國家(如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與瑞士),及部分歐盟的海外屬地。
豁免或無需申報的情境
產品總價值低於 150 歐元,或用於軍事目的者,免於申報。
僅供暫時使用或非商業銷售,如樣品、展示品、維修用商品等,無需申報。
若 CBAM 納管產品出口至歐盟加工區後,最終產品未在歐盟市場銷售,而是直接出口至第三國(非歐盟地區),則不需進行 CBAM 碳排申報。
如故意將產品分拆為小包裝以規避門檻等行為,將不被視為合法豁免,仍須納入申報。
三、CBAM 過渡期申報流程
CBAM 申報雖然由歐盟境內的進口商或報關代表人負責,但其申報時需要向出口廠商索取資料,作為申報依據。申報流程中包含以下關鍵角色:
申報義務人(Reporting Declarants):歐盟境內的授權進口商,負責提交 CBAM 報告。
設施經營者(Facility Operators):非歐盟地區的生產設施經營者,負責提供產品的隐含碳排放數據。
歐盟各國主管機關:監管申報資料、核實報告及處罰違規。
歐盟執委會:負責整體制度設計、登記系統管理與政策協調。
申報工作流程概要:
進口商自海外採購 CBAM 商品並進行報關。
CBAM 資訊由海關通報至 CBAM 登記系統。
進口商向設施經營者索取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量」數據。
經營者提供數據,並可自願進行第三方核查。
進口商每季透過 CBAM 貿易商門戶網站(CBAM TP)提交報告。
當局審查報告,若不合規則要求修正,否則將處以罰款。
四、產品碳含量計算與監測
計算實際產品及單位產品碳含量的步驟
首先界定 CBAM 納管產品的生產設備與製程。
盤查製程中各生產設備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並將碳排放量分配至 CBAM 納管產品所屬製程。
最後加總分配至 CBAM 納管產品所屬製程排放量,如果是複雜產品要再加上前驅物碳含量,就等於產品碳含量(公噸 CO2e)。
產品碳含量再除以申報期內 CBAM 納管產品生產量(公噸),即為單位產品碳含量(公噸 CO2e/ 公噸產品)。
需注意的是,製程中所產生的不合格產品、下腳料等,不用計算在生產量內,但是製程總碳排放須納入計算。因此不合格產品或下腳料比例越高(產品良率越低時),單位產品碳含量會相對越高。
隱含碳排放
CBAM 的核心在於計算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並據此評估其應負擔的碳成本。所謂「隱含碳排放」,可分為以下三大類:
直接排放:生產過程中,使用燃料或原料所產生的碳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tonnes of CO2e) 表示。
間接排放:生產製程中,使用電力所產生的碳排放,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tonnes of CO2e) 表示。
前驅物排放:生產過程中使用原物料 (input materials)的碳排放,例如生鐵前驅物是燒結礦、粗鋼前驅物是生鐵、鐵和鋼製品的前驅物是生鐵或粗鋼。CBAM 過渡期申報規章附錄 II 對每樣產品都有列出相關前驅物。
CBAM 目前涵蓋範圍僅含生產階段排放,其中鋼鐵、鋁、電力、氫氣僅納管直接排放,間接電力排放雖不需納入憑證課徵範圍,但仍須提供數據;水泥與肥料產品則除了直接排放外,還須納管間接排放。
監測方法與相關規範
歐盟規定使用排放監測方法與 ISO14064-1 或環境部規範監測方法相似,都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量測法等。設施經營者必須撰寫《監測方法文件》(Monitoring Methodology Document, MMD),詳細說明數據來源、計算邏輯與排放邊界。
此外,設施經營者還需揭露商品在原產國是否已支付碳費的資訊,包括:
單位碳費價格(€/t CO₂e)
該國碳定價機制覆蓋範圍
是否獲得免費配額或補償
若無法提供上述資訊,將視為該商品在原產國未支付任何碳成本(即碳費為零),從而在歐盟內部面臨全額碳費的課徵。
於過渡期出口歐盟之碳含量資料不需要經過第三方查驗證。廠商已申報報告如果有錯誤,可在報告季度結束後 2 個月內修改所提交 CBAM 報告,並可以在第三次 CBAM 報告提交截止期,更正前 2 次 CBAM 報告。若內容有誤或不完整,CBAM 申報人可在申報期限過後 1 年內,請求並經允許後一個月內重新提交 CBAM 報告或更正。需要注意的是,在過渡期內仍會實施罰則,每噸未申報產品碳含量(包含申報不實差額)將被課徵 10 歐元至 50 歐元之罰鍰。
五、CBAM 的實施時間與流程 (2026.1 更新)
CBAM實施分為過渡期與正式期:
過渡期
歐盟委員會於 2025 年 2 月 26 日發布了 Omnibus 套案,為約 18.2 萬家中小企業(SMEs)提供寬限:
微量豁免門檻:歐盟進口商若每年進口的 CBAM 產品總量少於 50 公噸,或年度總碳排放量低於 100 公噸,可豁免 CBAM 合規義務。
重要提醒:一旦年度進口量超過此限額,該年度的所有進口產品將自動追溯適用全額的 CBAM 義務。
正式期
從 2026 年 1 月起,CBAM 的運作機制將有重大轉變:
申報機制轉變:進口商不再只是提交季度報告,而是必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針對上一年度進口的所有受管制產品,提交一份完整的「CBAM 年度申報書」。
憑證購買與持有:進口商需購買 CBAM 憑證。在每季結束時,申報人必須持有至少相當於該年累計嵌入排放量 50% 的憑證。
授權申報人 (ACD) 的申請緩衝期:凡是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已提出 ACD 資格申請的進口商,在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過渡期間,仍可被允許進口產品。
憑證定價規則:從季度均價過渡至週均價
2026 年:依據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U ETS) 的平均拍賣價格,按季計算定價。
2027 年:定價頻率將提高,改為按週計算前一週的 EU ETS 平均拍賣價格並公布。
碳價扣抵:若出口國已支付過碳稅,在提供經證明的證據下,進口商可申請抵減,避免雙重課稅
2026 年報告截止日期表
季度 | 報告期間 | 報告提交期限 |
2026 第一季 (Q1) | 2026 年 1月 - 3月 | 2026 年 4 月 30 日 |
2026 第二季 (Q2) | 2026 年 4月 - 6月 | 2026 年 7 月 31 日 |
2026 第三季 (Q3) | 2026 年 7月 - 9月 | 2026 年 10 月 31 日 |
2026 第四季 (Q4) | 2026 年 10月 - 12月 | 2027 年 1 月 31 日 |
第三方查驗與實地勘查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排放數據必須經過 EU 認可的第三方查驗機構驗證:
強制實地訪問: 2026 年驗證人員必須對生產設施進行實地物理訪查。
未來彈性: 2027 年起,若已於 2026 年訪查過且數據可靠,可改為遠端訪查或免除,但每兩年至少需進行一次實地訪查。
數據保存:所有排放相關數據與驗證證據必須保存至少 4 年。
預設值與懲罰機制
若進口商無法提供經第三方驗證的實際排放數據,則必須強制使用歐盟定義的「預設值」。這些預設值通常參考各出口國或全球生產效率最差的 10% 至 20% 設施的排放強度來設定,對企業極其不利。
若發生未準時繳銷憑證或申報不實,除了需補繳憑證外,每噸未申報的排放量將面臨基準碳價(約 100 歐元)之 3 到 5 倍的罰鍰。此外,若進口商持續不配合,歐盟有權將該企業列入黑名單,暫停其 ACD 授權身分。
六、CBAM 對台灣與出口企業的影響
對於如台灣這類出口導向的經濟體而言,CBAM 的實施代表出口至歐洲市場的產品將面臨更嚴格的環境合規要求。企業必須全面強化碳排放管理,包括:
盤查產品生命週期碳足跡:涵蓋原料採購、生產製程至供應鏈上下游;
提升碳資訊透明度:確保數據可追溯與一致;
導入第三方驗證機制:強化申報可信度並降低合規風險。
若企業無法滿足 CBAM 的碳排放揭露與碳費補繳要求,將可能面臨營運成本上升、客戶轉單或被供應鏈淘汰等挑戰,進而衝擊國際市場的品牌形象與競爭力。
七、企業如何因應 CBAM?
面對 CBAM 所帶來的監管壓力與轉型挑戰,企業應及早布局、建立內部應對機制,以下為具體建議:
1. 建立碳管理制度
建構碳足跡與溫室氣體排放資料管理系統,以 GHG Protocol 或 ISO 14064 為基礎,進行產品或設施層級的排放量化。
強化原料來源與製程資料的可追溯性,確保申報數據符合歐盟 CBAM 的可查證要求。
2. 建立合規監測與申報機制
擬定符合法規要求的《監測方法文件》(MMD),並導入排放監測與內部審查流程。
熟悉 CBAM 與歐盟碳市場(EU ETS)的合規時程與計算邏輯,避免申報錯誤或漏報。
3. 採行低碳轉型措施
投資低碳製程技術與節能設備,降低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
導入再生能源,減少間接排放(特別是來自電力使用的碳排)。
4. 建立外部溝通與驗證機制
與歐盟進口商或客戶建立穩定的 資料傳輸與溝通管道,即時掌握合規資訊與技術規範更新。
尋求具資質的 第三方驗證機構協助審查與佐證排放數據,提高可信度並降低稽核風險。
5. 強化碳成本風險管理
持續追蹤國內外碳價走勢(如歐盟碳權價格、台灣碳費費率),制定合理的 碳成本內部轉嫁與財務規劃策略。
評估碳費補繳風險、碳信用與碳權的可用性,建立碳資產管理模型。
CBAM 是全球碳治理架構中的關鍵拼圖,其影響已不再侷限於貿易成本,更將深刻重塑供應鏈碳管理的邏輯與產業競爭態勢。對出口導向的臺灣而言,CBAM 不僅是一場壓力測試,更是一個推動體制轉型的契機。
這項機制正促使政府加快碳定價與碳費制度的建設步伐,同時倒逼企業重視碳足跡管理、導入低碳技術,並積極與國際標準接軌。唯有前瞻規劃、提早布局,臺灣企業才能在日益緊縮的國際碳規範中站穩腳步,將挑戰化為轉型動能,掌握未來綠色供應鏈的主導權。在這場全球減碳競賽中,準備得越早、行動得越快,越能搶得先機、脫穎而出。
參考資料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2023). CBAM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Chinese version).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2023). CBAM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 overview – Chinese version [Document No. TAXUD-2023-01191-00-00-ZH-TRA-00].
European Commission. (2025, February 26). Political agreement to simplify and strengthen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Press release].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Corner.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1563
European Union. (2025). Regulation (EU) 2025/208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2023/956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 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mporters of goods into the EU.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026)。《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經濟部淨零排放專區。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 (2025)。《歐盟永續綜合簡化套案企業應提前因應調整》。https://cgc.twse.com.tw/latestNews/promoteNewsArticleCh/4482
外貿協會綠色貿易資訊網. (n.d.).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專區.
Fastener World. (2024). CBAM 將成全球趨勢,碳盤查勢在必行.
PwC Taiwan. (n.d.). 碳稅是什麼?碳費與碳權差在哪? 歐盟碳關稅即將上路!碳關稅是什麼呢?企業要如何布局因應?
陳彥豪(2023年10月31日)。《國際淨零趨勢: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台灣經濟研究院。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23年5月16日)。《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背景說明》。
周麗芳、周宜雄、李堅明、王彬墀(2023年)。〈歐盟碳關稅對臺灣企業之衝擊與因應:以鋼鐵業為例〉。《臺灣能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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