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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巴黎協定與碳議題:全球氣候行動的關鍵里程碑

COP、巴黎協定與碳議題:全球氣候行動的關鍵里程碑

在應對日益加劇的氣候變遷危機時,全球各國意識到聯合行動的迫切性,而聯合國氣候峰會(COP)和《巴黎協定》正是引導這場全球氣候行動的關鍵里程碑。隨著 COP30 會議即將在巴西舉行,國際社會再度聚焦這些框架如何驅動減碳行動,並塑造全球永續藍圖。本文將整理 COP 會議與《巴黎協定》的重點資訊,帶您一步步了解它們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關鍵角色。

一、什麼是COP?


COP 是「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的簡稱,特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FCCC)締約方大會。UNFCCC於1992年在巴西里約舉行的地球高峰會上通過,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該公約的宗旨是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該公約的核心原則包含: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這項原則是公約的基石,它認知到已開發國家在歷史上對氣候變遷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應承擔不同的減排義務。

  • 預防原則:即使科學不確定性存在,各國也不應以此為由拖延或不採取行動,以避免對氣候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 永續發展與發展權:強調在應對氣候變遷的同時,也必須兼顧各國的發展權利和永續發展。


自1995年首次舉辦以來,締約方每年都會召開COP會議,評估應對氣候變遷的進展,並商討可行的氣候變遷方案。由於各締約方領導者都會出席會議,COP也被稱為「氣候高峰會」。值得注意的是,UNFCCC作為框架性公約,本身並未對各締約國設定具體的減排義務或實施機制,缺乏法律約束力。這個局限性催生了後續更具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只對已開發國家有法律約束力)和涵蓋範圍更廣的《巴黎協定》(所有國家都須提交減排承諾)。


二、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


在《巴黎協定》之前,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是UNFCCC的一項重要執行條款,並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它首次對「附件一」的已開發國家(如OECD成員國和轉型中經濟體)設定了具體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要求在2008-2012年期間將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平均減少5.2%。為協助達成目標,《京都議定書》引入了三項重要的市場機制:


  • 國際排放貿易:允許已開發國家間交易碳配額

  • 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已開發國家在開發中國家投資減排項目

  • 聯合履行機制(JI):允許已開發國家間合作減排項目


然而,《京都議定書》存在重大局限:首先,它僅限於少數工業化國家,美國始終未批准;其次,中國、印度等排放量日益增加的新興經濟體作為開發中國家,無需承擔強制減排義務;這樣的目標設定導致其規範覆蓋範圍不足,難以有效應對日益嚴峻的全球排放挑戰。


有鑑於《京都議定書》的局限性,2015年在法國巴黎舉行的COP21上,《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獲得196個締約國的同意,並於2016年11月4日迅速生效。《巴黎協定》是第一部涵蓋所有締約國且具備法律效力的全球性氣候條約,其核心精神是「共同目標,各自承擔」。協定要求所有國家以國家自主貢獻(NDCs)的形式,自主設定其減排目標並定期更新,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往「自上而下」的模式,大幅提升了全球參與度。


《巴黎協定》旨在加強UNFCCC的實施,並明確設定了長期目標:


  • 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以上「遠低於攝氏2度」之內,並努力將升溫幅度限制在「攝氏1.5度」以內。

  • 提高適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的能力,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氣候韌性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

  • 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


三、巴黎協定的核心機制


《巴黎協定》之所以能有效運作,仰賴於其精巧的設計與多項核心機制,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動態的、逐次強化的全球氣候治理框架:


  1. 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這是《巴黎協定》的基石,它取代了《京都議定書》的強制減排模式。各國根據自身國情自主提交減排目標和氣候行動計畫。UNFCCC會統整評估這些計畫,並透過「棘輪機制」(Ratchet Mechanism),鼓勵各國每五年提交更具雄心的更新版NDCs,確保全球減排力度持續增強。


  1. 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GST)

每五年進行一次的集體評估機制,其作用是全面評估全球在實現《巴黎協定》目標上的集體進展。首次全球盤點於2023年的COP28進行,結果顯示當前行動遠不足以實現1.5°C溫控目標。盤點結果將作為各國更新NDCs的重要依據,形成「評估-反饋-提升」的循環。


  1. 增強透明度框架(Enhanced Transparency Framework, ETF)

從2024年開始實施,要求各國每兩年提交國家清單報告,詳細說明其在減緩、調適和支援方面的行動與進展。ETF是確保《巴黎協定》各項承諾得以實現的信任基礎,它透過統一的報告標準和國際審查,大大提升了透明度與問責制。


  1. 第六條市場機制

《巴黎協定》第六條旨在建立新的國際碳市場機制,允許國家間進行碳信用交易,以降低全球減排成本,並鼓勵私部門參與氣候行動。同時,它也設立了一個中央化機制,以確保碳市場交易能為永續發展做出貢獻。


  1. 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

這是近年來氣候談判的重大突破。為協助那些受氣候變遷嚴重衝擊的發展中國家,COP27同意設置此基金,並在COP28通過了其具體運作機制。這項基金首次正式承認了富裕國家對其歷史性排放所造成的氣候損失與損害負有責任,為全球氣候正義邁出了重要一步。

巴黎協定核心機制

四、碳議題:實現1.5°C目標的核心挑戰


儘管全球氣候行動持續推進,但實現《巴黎協定》的1.5°C溫控目標仍面臨嚴峻挑戰。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2024年排放差距報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仍在持續上升。若要實現1.5°C目標,全球排放量需在2030年前較2019年水準減少42%,並在2050年前實現淨零排放。然而,基於各國當前提交的NDCs,預計到2030年排放量僅會減少約10%,顯示出巨大的行動差距。


  1. 關鍵解決方向

為彌補這一行動差距,國際社會將焦點放在以下幾個關鍵方向:


  • 化石燃料的逐步淘汰

    COP28首次就「從化石燃料過渡轉型」達成歷史性共識,這是一項重要的決議,旨在加速能源系統轉型以實現淨零排放。此前的COP26也已首次將減煤和減少低效化石燃料補貼的期程納入國際條約。

  • 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目標

    COP28呼籲各國在2030年前將全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提升三倍,並將全球年均能源效率改善幅度提升兩倍。這兩項目標是全球能源轉型的關鍵指標。

  • 減少非二氧化碳排放

    會議也強調到2030年前需加速並大幅減少全球非CO2排放,特別是甲烷排放,因為其溫室效應遠高於二氧化碳。

  • 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

    這些方案包括森林保護與復育、濕地保護、永續農業實踐和海洋碳匯保護等,它們不僅能有效吸收碳排放,還能帶來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重效益。


  1. 氣候金融:彌補資金缺口

實現大規模氣候行動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為縮小已開發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的資金差距,國際社會正在建立並強化氣候金融機制。


  • 損失與損害基金

    在 COP27(2022)設立的「損失與損害基金」是重大突破,專門協助受氣候變遷嚴重衝擊的脆弱國家。COP28(2023)進一步確認基金架構,由世界銀行暫時擔任受託機構,並已獲得超過 8 億美元的初期承諾資金。

  • 每年1000億美元承諾

    已開發國家在 2009 年承諾每年提供 1000 億美元,協助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遷,但直到 2022 年才基本達成,且仍遠不足以滿足實際需求。

  • 新的量化集體目標(NCQG)

    COP29(2024 年,亞塞拜然)已確定 2025 年後的新氣候資金目標(NCQG),規模預計達每年數兆美元,以支援能源轉型、減排與韌性建設。COP30(2025 年,巴西)將聚焦如何落實該目標,以及檢視各國 2030 年減排承諾是否與 1.5°C 軌跡一致。


五、近期COP會議重要進展


  1. COP27(埃及夏姆錫克,2022年)

    這屆會議被定位為「實踐型」大會,強調將承諾轉化為實際行動。其最重要的成就,便是歷史性地將「損失與損害」議題納入正式議程,並同意設立基金以協助受氣候變遷嚴重衝擊的脆弱國家。儘管如此,會議在化石燃料議題上仍未達成共識,未能就「逐步減少所有化石燃料」做出明確承諾,引發部分環保人士批評。


  2. COP28(阿聯杜拜,2023年)

    COP28被視為一次重要的里程碑,其核心成果圍繞著首次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的結果與後續行動:


  • 全球盤點確認:首次全球盤點的結果顯示,全球當前的減排進展遠不足以實現1.5°C溫控目標,凸顯了巨大的行動差距。

  • 化石燃料共識:會議歷史性地達成「從化石燃料過渡轉型」的決議,這是首次將化石燃料的未來明確納入國際氣候條約。

  • 再生能源目標:設定了具體的全球目標,呼籲各國在2030年前將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提升三倍,並將能源效率改善幅度提升兩倍。

  • 損失與損害基金啟動:基金正式啟動並獲得超過8億美元的初期資金承諾,將其從概念轉為實際運作。


  1. COP29(亞塞拜然巴庫,2024年)

    COP29 被譽為「金融 COP」,其核心焦點在於確定2025年後的新氣候資金目標。會議最終達成了《巴庫氣候團結協定》,並在氣候金融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 氣候資金新承諾:已開發國家承諾到2035年,每年至少提供 3000億美元 協助開發中國家應對氣候變遷。此金額是先前1000億美元承諾的三倍,但部分國家仍對此結果表示不滿。

  • 全方位資金目標:協定也設定了到2035年每年 1.3兆美元 的全方位氣候資金目標,涵蓋公、私部門投資,旨在滿足全球氣候行動的龐大資金需求。


  1. COP30(巴西貝倫,2025年)

    COP30將於2025年在亞馬遜雨林心臟地帶的巴西城市貝倫舉行,其地點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


  • 地點意義與準備工作:貝倫被稱為「地球之肺」的核心,使會議將自然解決方案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向中心舞台。

  • 重點議題預期:會議預計將聚焦於亞馬遜保護與原住民權利,特別是呼籲提供大規模資金保護熱帶森林,並承認原住民社區在對抗森林破壞中的關鍵作用。

  • 歷史重要性:COP30被視為一個關鍵節點,因為它不僅標誌著《巴黎協定》十週年,更是各國提交新一輪、更具雄心NDCs的最後期限。這次會議將檢視COP29氣候資金承諾的初步執行情況,並可能是實現1.5°C溫控目標的最後機會窗口。

COP會議重要進展

六、挑戰與前景


COP和《巴黎協定》為全球應對氣候變遷建立了堅實的國際合作框架。這個框架鼓勵普遍參與、定期檢視與持續改進,為全球氣候行動奠定了重要基礎。然而,儘管有這些進展,當前的行動力度與科學所要求的軌跡仍存在巨大鴻溝。要真正實現將全球升溫限制在1.5°C以內的目標,仍需要各國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更積極、更具雄心的行動:


  1. 大幅提升減排目標:依循《巴黎協定》的「棘輪機制」,各國必須在2025年提交新一輪、更具雄心的NDCs。這不只是一次承諾更新,而是確保全球排放軌跡與1.5°C目標對齊的關鍵一步。

  2. 加速能源轉型:必須快速擴大再生能源的部署,並在確保「公正轉型」的前提下,逐步淘汰化石燃料。這不僅是技術挑戰,更是一場社會與經濟的系統性變革。

  3. 強化資金支持:已開發國家需大幅增加氣候資金規模,並確保資金能公平、有效地分配給最脆弱的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幫助他們實施適應措施與應對「損失與損害」。

  4. 推動技術創新與轉移:加速關鍵低碳技術的研發與部署至關重要。同時,透過國際合作促進技術轉移,確保開發中國家能更快地獲得並應用這些新技術。

  5. 加強國際合作:氣候變遷沒有國界,各國需在貿易、能力建設和政策協調等領域深化合作,共同應對這一全球性挑戰。


氣候變遷的挑戰不會在一夕之間解決。COP 與《巴黎協定》雖提供了合作框架,但真正的進展仍需仰賴各國政策落實、企業積極轉型,以及公民社會的持續參與。行動的時機正在迅速收斂,唯有把握當下,全球才能逐步走向更具韌性的永續未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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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灣科技媒體中心。2023。COP28 氣候變遷大會資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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