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ISO 14064-1 轉向 GHG Protocol:企業碳盤查轉換的 4 大實務調整與執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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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 2026 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IFRS S1、S2),金管會明定上市櫃公司須分階段完成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揭露。其中,溫室氣體盤查方法學的標準化是核心要求之一:自適用第二年起,企業須一致採用 GHG Protocol 作為盤查方法學基準。目前已依 ISO 14064-1 完成盤查的企業,並非需要推倒重建——兩套標準在計算邏輯上高度相容——但框架架構、組織邊界設定與揭露格式存在實質差異,需要在法規適用期前完成對應調整。
因此,企業真正需要思考的已不只是「為什麼要接軌 GHG Protocol」,而是既有的 ISO 14064-1 盤查成果可以如何延續,以及轉換過程中有哪些項目需要重新檢視與調整。本文將延續前一篇對 GHG Protocol 的基礎介紹,進一步聚焦於企業從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的實務執行,說明金管會的適用時程、兩套標準的關鍵差異、轉換的實務範疇,以及企業應在何時啟動轉換規劃。
💡點我回顧 → 認識 GHG Protocol:企業碳盤查與永續管理的重要工具
從認識 GHG Protocol,到實際完成轉換
依 GHG Protocol 統計,2023 年有進行揭露的 S&P 500 企業中,97% 透過 CDP 使用 GHG Protocol,也是 IFRS S2、TCFD 架構(其監督工作已於 2023 年移交 ISSB)的共同語言。台灣透過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實質上是將這套國際通用框架正式納入上市櫃公司的合規體系。對於已經完成 ISO 14064-1 盤查、開始準備轉換的企業而言,下一個問題就是:現有的盤查架構需要調整多少?哪些數據可以沿用?又有哪些項目需要重新建立或補強?
轉換的挑戰主要集中在三個面向:組織邊界設定與財務報導主體的一致性、範疇三的最小揭露邊界要求,以及取得符合 IFRS S2 要求的第三方確信意見。這三個面向都需要提前規劃,而非等到申報年度才啟動。
接下來將從轉換前的現況評估開始,逐步拆解企業在組織邊界、排放範疇、基準年、揭露及確信等面向需要進行的調整。
一、金管會規定:三階段強制時程
金管會依資本額規模,將上市櫃公司分為三個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S1、S2):
階段 | 適用年度 | 資本額門檻* | 首次申報 |
第一階段 | 2026 年度 | 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 | 2027 年 |
第二階段 | 2027 年度 | 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以上且未達 100 億元 | 2028 年 |
第三階段 | 2028 年度 | 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 | 2029 年 |
*註:各階段適用對象之實收資本額,應以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會計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實收資本額認定。
以下三項為轉換過程中需特別注意的關鍵規定:
第一:溫室氣體盤查採雙軌制。環境部已納管之排放源,得持續使用環境部所定盤查方法;納管以外之排放源,除第一適用年度得沿用原方法(如 ISO 14064-1)外,自第二年起應一致採用 GHG Protocol。企業應先盤點自身哪些排放源屬於納管範圍,再判斷轉換工作量。
值得注意的是,判斷排放源是否屬於環境部納管範圍,應以環境部相關盤查及登錄規範為準,而非僅以公司或廠別概括認定。
第二:組織邊界須與財務報導主體建立一致性與可調節關係。IFRS S2 的永續揭露報導主體原則上應與財務報表 reporting entity 一致;GHG 排放之組織邊界則依 GHG Protocol 的 Equity Share Approach(股權比例法)、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財務控制法)或 Operational Control Approach(營運控制法)決定,並揭露所採方法及差異。
惟在採用 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 時,GHG 盤查邊界會高度接近、甚至原則上對應合併財務報表的控制邊界。若採 Operational Control 或 Equity Share,組織邊界則不一定與合併財報一致。
第三:範疇三享有三年過渡豁免期,但供應鏈壓力不等。金管會允許企業在適用前三年度暫緩揭露範疇三數據,但這並不代表範疇三可以被忽略。國際品牌客戶、ESG 投資機構和供應鏈查核,往往早於法規要求。

二、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的關鍵差異
兩套標準的定位不同,需先理解各自的框架角色:
ISO 14064-1:更像一本「操作手冊」,聚焦於排放量的計算方法論和查驗程序,適合用於法規申報與第三方查核。
GHG Protocol:更像一套「揭露框架」,以投資人、供應鏈和國際比較為設計出發點,是 IFRS S2 和多數國際 ESG 評級的語言基礎。
以下是幾個核心差異點:
組織邊界設定:IFRS S1 要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報導個體與財務報表一致,IFRS S2 並要求將範疇一、二拆分為合併個體與其他被投資者揭露。GHG Protocol 則提供股權比例法、財務控制權法及營運控制權法三種組織邊界合併方法,企業應擇一並前後一致採用。*
其中,財務控制權法或營運控制權法與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的對應較為直觀,實務上多數企業採用營運控制權法。因此,即使企業原本的 ISO 14064-1 盤查邊界設定並無瑕疵,接軌後仍可能需要重新檢視其與財務報導主體之間的關係。
間接排放的處理方式:ISO 14064-1 並未採用 GHG Protocol 的「範疇一、範疇二、範疇三」架構,而是將溫室氣體排放區分為類別 1~6,其中類別 2~6 為間接排放,並依重大性評估原則決定納入之間接排放源。GHG Protocol 則以 Scope 1、Scope 2、Scope 3 架構進行排放分類,其中 Scope 3 再區分為 15 個類別,並有相應的揭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ISO 14064-1 的類別 1~6 與 GHG Protocol 的 Scope 1~3 並非一對一對應。尤其 ISO 14064-1 的類別 2~6 均屬間接排放,企業仍須依重大性評估決定納入範圍;轉換至 GHG Protocol 時,則需進一步依 Scope 3 Standard 的 15 個類別重新歸屬與檢視資料完整性。Scope 3 的 15 類別分類架構並非直接來自 Corporate Standard,而是由 Scope 3 Standard 所建立;其相關揭露義務則來自 IFRS S2。
資料基礎與係數來源:兩套標準在排放係數的使用上有一定重疊,但 GHG Protocol 框架下對市場法(Market-based)與位置法(Location-based)的範疇二計算有更細緻的規範,特別是在綠電採購日益普遍的當下,這個差異對企業報告數字有直接影響。IFRS S2 要求範疇二排放以地點基礎法(location-based)報導,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的資訊則以契約工具相關資訊方式另行揭露。
對已大量採購綠電、習慣以市場基礎法對外溝通減碳成果的企業而言,應提前評估改以地點基礎法作為主要揭露數字後,帳面排放量可能較現行對外溝通數字提高,並同步調整減碳績效的溝通方式。
對投資人和供應鏈的可比性:過去 TCFD 所建立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架構,也已成為後續 IFRS S2 發展的重要基礎;其相關工作已於 2023 年移交至 IFRS 基金會下的 ISSB。ISO 14064-1 雖在台灣法規框架下廣被接受,但國際投資人、TCFD 揭露及 IFRS S2 均一致要求採用 GHG Protocol 框架,這正是「台灣夠用」與「國際溝通」之間的根本差距。
*截至 2026 年 8 月,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正在修訂中。2026 年 1 月公布的 TWG working draft 已提出建議優先採 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並讓 financial control 更明確與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對齊。目前修訂方向仍屬工作草案,不能視為現行正式 Corporate Standard 的強制規定;企業現階段仍應依現行 GHG Protocol 要求及 IFRS S2 適用規範進行規劃。

國際標準正朝整合方向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ISO 與 GHG Protocol 已展開企業溫室氣體盤查標準的整合工作,未來將朝共同標準方向發展。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目前的轉換工作並不是單純在兩套標準之間「選邊」,而是提前建立能夠支援國際揭露、供應鏈溝通及未來統一標準的碳資料架構。
因此,企業現在依循 GHG Protocol 強化 Scope 1、Scope 2、Scope 3 與價值鏈數據管理,仍具有實務上的必要性;同時,也應持續關注 ISO 與 GHG Protocol 後續整合進程及正式發布的標準內容。
三、轉換的實務範疇:現有盤查數據如何處理?
從實務角度來看,轉換工作最密集的環節通常出現在組織邊界重新檢視與差異確認的階段。許多企業在 ISO 14064-1 框架下設定盤查邊界時,採用業務導向的彈性定義;轉向 GHG Protocol 後,則需依所選擇的組織邊界合併方法 (consolidation approach) 重新確認組織邊界,並檢視其與財務報導主體之間的關係。
這意味著部分過去未納入盤查的境外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營運據點,在轉換至 GHG Protocol 後可能需要重新確認是否應納入組織邊界,並視所採用的 consolidation approach 補充相關盤查數據。此一差異雖然在技術上可處理,但需要內部財務部門與永續部門的協作,並需預留充足時間完成數據補盤與系統整合。
第二個主要工作量來自範疇三的邊界評估:GHG Protocol 明訂 15 個子類別,企業需依相關要求逐一檢視各類別,識別出適用的揭露範圍,並建立對應的數據收集機制。即便金管會給予三年過渡期,提前完成評估有助於避免屆時時間壓縮所帶來的品質風險。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分類架構對照*
ISO 14064-1:2018 | GHG Protocol | 轉換說明 |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 Scope 1 | 原則上可直接對應 |
類別 2:輸入能源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Scope 2 | 原則上可直接對應 |
類別 3:運輸相關的間接排放 | Scope 3 | 需依 GHG Protocol 15 類別重新歸屬 |
類別 4: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排放 | Scope 3 | 需依供應鏈/價值鏈位置重新分類 |
類別 5:與使用組織產品相關的間接排放 | Scope 3 | 需依下游活動重新分類 |
類別 6:其他間接排放 | Scope 3 | 需檢視對應的 Scope 3 類別 |
*上述分類並非一對一對應。企業由 ISO 14064-1 轉換至 GHG Protocol 時,類別 3~6 的既有數據多數可作為轉換基礎,但仍需依 GHG Protocol Scope 3 的 15 個類別重新歸屬,並檢視是否存在原盤查未涵蓋的排放來源與資料缺口。
實務上,轉換通常需要做的調整包括:
重新確認組織邊界及所採用的組織邊界合併方法 (consolidation approach),並建立與財務報導主體之間的對照與差異說明機制
重新分類排放源,將現有數據對應至 GHG Protocol 的 Scope 1、Scope 2、Scope 3 架構
評估歷史數據的可移轉性,確認基準年設定符合 GHG Protocol 要求
建立符合 IFRS S2 揭露格式的報告結構
四、延遲啟動轉換的風險與影響
投資人與 ESG 評級的揭露可比性問題:IFRS S2 框架下,投資人要求的溫室氣體揭露必須以 GHG Protocol 為基準。若企業持續用 ISO 14064 框架出具報告,在國際 ESG 評級機構(如 MSCI、S&P Global)的數據比對上可能產生落差,影響評分的可比性。
供應鏈客戶的合規要求:台灣製造業面對的歐美客戶,尤其是受 CSRD(歐盟企業永續報告指令)規範的企業,正在要求供應商提供以 GHG Protocol 為基礎的碳排放數據。這個要求不等法規截止日期,它現在就在發生。
轉換成本隨時間遞增:每一年不啟動轉換,就是多一年需要追溯調整的歷史數據。況且,碳盤查系統的切換涉及內部流程、數據系統和查驗安排,單純系統與資料架構調整約需 6 個月以上;若包含邊界檢視、Scope 3 補盤、跨部門資料整合、制度調整及確信準備,建議至少提前 12 個月啟動。
第三方查驗的合規問題:依金管會規定,範疇一及範疇二排放資訊須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意見,並與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公告申報。第一階段公司應於 2027 年 3 月 16 日前完成相關公告申報;若未能及時取得確信,應依規定於年報敘明,並於當年 10 月底前於 ESG 數位平台補行揭露。由於確信機構檔期集中於第一季,企業實務上宜提前規劃,建議於申報截止日前 6~8 週完成主要確信作業。

五、轉換的啟動步驟
以下是建議的實務啟動框架:
Step 1:現況盤點
確認公司目前的 ISO 14064 盤查邊界、類別涵蓋範圍、基準年設定,以及數據系統的完整程度。
Step 2:差距分析
對照 GHG Protocol 的要求(組織邊界設定、範疇三最小邊界),識別哪些地方需要調整,哪些數據可以直接移轉使用。
Step 3:數據架構重建
依 GHG Protocol 的框架重新對應現有排放源分類,建立新的揭露架構,並確認數據收集流程是否能持續支援。
Step 4:系統化執行
考量是否有適合的數位化工具,以支援新的盤查架構,包括排放數據管理、係數更新、報告產出和查驗配合。

六、結語
從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並不代表企業過去投入的盤查工作需要重新開始。真正的關鍵,在於提早盤點既有盤查架構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確認需要調整的範圍,並逐步完成數據、管理流程與揭露要求的銜接。
對已建立 ISO 14064-1 盤查制度的企業而言,越早開始轉換評估,就越能保留既有盤查成果的價值,也能提前發現組織邊界設定、Scope 2、Scope 3 數據或確信準備等可能需要補強的環節,避免到了申報年度才集中處理,壓縮盤查與確信作業的時間。
建議企業可依以下時程逐步推進:
轉換工作項目 | 建議完成時間(距適用年度) |
|---|---|
現況盤點與差距分析 | 12 個月前 |
組織邊界重設與確認 | 9 個月前 |
排放源重新分類與試算 | 6 個月前 |
第一版 GHG Protocol 盤查完成 | 3 個月前 |
第三方確信意見取得 | 申報截止日前 1.5 個月 |
GHG Protocol 的轉換不只是盤查方法的改變,更是企業碳數據管理架構的一次重新檢視。如果企業目前已完成 ISO 14064-1 盤查,現在正是確認「哪些可以沿用、哪些需要調整、哪些數據需要補強」的適當時機。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1403851756 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醒上市上櫃公司注意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時程〉,2026。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025 年 11 月 7 日修正。
IFRS Foundation,IFRS S1/IFRS S2。
臺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範疇3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
GHG Protocol,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Revised Edition)。
GHG Protocol,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GHG Protocol,About Us。
IFRS Foundation,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 IFRS S2 Educational Material。
IFRS Foundation,ISSB issues targeted amendments to IFRS S2 to support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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