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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4-1 如何接軌 GHG Protocol?企業銜接 IFRS S2 的七大重點

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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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64-1 如何接軌 GHG Protocol?本文解析組織邊界、Scope 1/2/3、Scope 2 雙軌計算及 IFRS S2 揭露要求,協助企業掌握碳盤查差異與接軌重點。

隨著臺灣上市櫃公司分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衡量與揭露方式,也需要逐步對應 GHG Protocol 的要求。對於原本已依 ISO 14064-1 建立溫室氣體盤查制度的企業而言,接軌的重點通常不是重新建立一套完全不同的盤查流程,而是重新檢視既有的組織邊界、排放分類、Scope 2 計算方式、歷史資料,以及後續揭露架構。


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從既有 ISO 14064-1 盤查成果出發,進行差異分析(Gap Analysis)、分類對照(Mapping)、組織邊界檢視(Boundary Review)與揭露規劃(Disclosure Design),確認哪些資料可以沿用、哪些部分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讓碳盤查資料銜接 IFRS S2 的揭露要求。


一、接軌前先釐清:最新政策調整與兩項法規重點


在討論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之前,企業應先確認自身適用的政策、接軌時程與過渡措施。


金管會與環境部於 2026 年 9 月 23 日宣布調整臺灣上市櫃公司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政策藍圖,並同步調整相關接軌路徑。此次調整的主要方向,是在維持整體永續揭露目標的前提下,依企業規模及環境部納管情形調整強制適用範圍,並放寬部分揭露、確信及申報要求。


依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方向,適用對象及安排如下:


  • 第一階段: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自 2026 會計年度起適用,原定自 2027 年起申報。

  • 第二階段: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未達 100 億元的上市櫃公司,自 2027 會計年度起適用,原定自 2028 年起申報。

  • 第三階段:非金融保險業中,實收資本額達 20 億元、未達 50 億元的上市櫃公司,以及實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但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的公司,自 2028 會計年度起適用。金融保險業則依相關專屬政策安排辦理,不宜直接套用一般產業的資本額門檻。


至於實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非金融保險業上市櫃公司,仍須依相關規定揭露氣候治理、風險管理及 Scope 1、Scope 2 等氣候相關基本資訊;不代表所有氣候資訊揭露義務均已取消。


上述為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方向。金管會表示,相關年報準則及函令預計於 2026 年底前檢討修正。因此,企業在實際申報時,仍應確認最新有效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


在溫室氣體排放衡量與揭露方面,企業另應留意以下兩項規定。


1. 依規定應盤查的排放源,須依環境部所定方法衡量


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及金管會已發布的函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應盤查的排放源,須依環境部所定方法衡量;其他排放資訊則應依適用的 IFRS S2、GHG Protocol 及臺灣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也應依規定揭露所採用的衡量方法、衡量作法、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


因此,企業不能只因既有盤查已符合 ISO 14064-1,就直接認定所有排放源均可不經檢視地沿用原有方法,仍須逐項確認適用規定。


2. 首次適用年度的其他衡量方法,須依過渡規定確認能否沿用


IFRS S2 原則上要求企業依 GHG Protocol《企業會計與報導標準》衡量溫室氣體排放,但也設有特定情況下使用其他衡量方法的規定及過渡安排。


若企業在首次適用前已採用 ISO 14064-1 等其他方法,應依適用的過渡條款及臺灣相關規定,確認能否於首次適用年度繼續使用,並依要求說明所採用的方法、衡量作法及選擇理由。


這項安排並不代表企業往後年度都能不受限制地沿用原有方法。


企業可善用導入期間,盤點既有盤查方法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確認組織及排放邊界,逐步補強排放數據與佐證文件,為後續揭露做好準備。


金管會與環境部最新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三階段接軌時程圖。圖表呈現 2026 會計年度起第一階段(100億元以上)、2027 年第二階段(50億至100億元)、2028 年第三階段(20億至50億元及環境部納管企業)之適用實收資本額門檻與最新政策放寬調整路徑。

二、從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4 個關鍵調整環節


環節一:盤查邊界與整併方法確認


企業常見的誤解,是認為 ISO 14064-1 的組織邊界較為彈性,而 GHG Protocol 才有所謂「控制法」與「股權比例法」。


實際上,ISO 14064-1:2018 與 GHG Protocol 都允許企業以控制法或股權比例法進行組織層級的排放整併,因此兩者在組織邊界的基本整併概念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實際應用仍須依各自標準的定義與要求確認。


較需要注意的差異,是兩套架構如何分類、呈現及揭露排放資訊:


  • ISO 14064-1:2018 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類別建立盤查架構。

  • GHG Protocol 以 Scope 1、Scope 2、Scope 3 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架構。

  •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 將價值鏈排放區分為 15 個類別。

  •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則規範 Location-based 與 Market-based 等計算及報告要求。


因此,企業在接軌時,應先區分「財務報導個體」與「溫室氣體排放組織邊界」兩個概念。


IFRS S1 要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報導個體與相關財務報表的報導個體一致;但這不代表 GHG Protocol 的組織邊界必須在所有情況下完全等同於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企業仍須依所選擇的 GHG Protocol 整併方法計算排放,並依 IFRS S2 的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拆分與揭露。



建議企業先整理最新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資料,對照持股比例與控制關係,再確認:


  • 目前 ISO 14064-1 盤查納入哪些實體。

  • 哪些境外子公司或新設據點尚未納入。

  • 所採用的 GHG Protocol 組織邊界方法為何。

  • 排放資料如何與財務報導個體建立對照關係。


此外,IFRS S2 另要求依規定拆分 Scope 1、Scope 2 排放,區分合併會計群體與其他被投資者的相關排放。因此,企業除了設定組織邊界,也應預先規劃揭露所需的資料拆分方式。


環節二:ISO 類別 → Scope 1/2/3 的 Mapping


這是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既有盤查成果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


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範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已提供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範疇分類的比較,可作為企業進行 Mapping 的參考。


  • Scope 1:直接排放

    Scope 1 與 ISO 14064-1 的直接排放具有高度對應性,企業主要需確認燃料燃燒、製程排放及逸散排放等資料如何重新分類。

    但部分項目仍須個別檢視,例如生質排放,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相關排放,在不同標準架構中的處理及呈現方式並不完全相同。


  • Scope 2:能源間接排放

    Scope 2 是接軌時最需要重新檢視的部分,尤其涉及所在地基礎法(Location-based)與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的計算,以及電力排放係數與能源屬性資料的管理。


  •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 將價值鏈排放區分為 15 個類別,涵蓋採購商品與服務、資本財、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上游及下游運輸、產品使用與產品報廢處理等。

    企業需要重新確認既有 ISO 14064-1 排放項目應歸入哪一個 Scope 3 類別,並檢查各類別的最低邊界、計算方法及資料完整性。


因此,Mapping 不只是將名稱「翻譯」成 Scope 1、2、3,而是要確認每項排放活動背後的計算邏輯、邊界與資料來源是否一致。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關鍵調整環節圖。左側解析財務報導個體與溫室氣體組織邊界(控制法、股權比例法)之對照與資料拆分;右側呈現 ISO 14064-1 排放類別對應(Mapping)至 GHG Protocol Scope 1 直接排放、Scope 2 能源間接排放、Scope 3 價值鏈其他間接排放的關鍵要點。

環節三:Scope 2 雙軌計算與能源屬性管理


Scope 2 是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時最容易產生誤解的部分,企業尤其需要區分「盤查要求」與「揭露要求」。


  • GHG Protocol:盤查層面

    依現行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符合相關市場條件的企業,須依適用規定分別採用:

    • Location-based method(所在地基礎法)

    • Market-based method(市場基礎法)


    這就是常說的「雙軌計算」。雙軌計算並非只有購買綠電的企業才需要考慮;企業仍須依營運所在地的市場條件及 Guidance 規定,判斷適用要求。


    Location-based 反映企業所在電網的平均排放強度;Market-based 則依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及相關能源屬性資訊計算。


  • IFRS S2:揭露層面

    IFRS S2 要求企業揭露所在地基礎法的 Scope 2 排放,並依準則要求提供相關合約工具資訊,使資訊使用者能理解企業的排放情況。


企業應注意,GHG Protocol 的計算要求與 IFRS S2 的揭露要求並非完全相同。是否須額外揭露市場基礎法排放總量,應依適用的準則條文與其他相關規定判斷,不宜將兩者直接視為同一要求。


  • 綠電不等於 Scope 2 自動歸零


    企業持有 T-REC、EAC 或簽訂購電協議(PPA),不代表 Scope 2 排放就能直接視為零。

    進行 Market-based 計算時,仍需確認能源屬性的歸屬、憑證是否已註銷、憑證年份、適用市場範圍,以及是否存在重複計算等問題,並依適用的 GHG Protocol Scope 2 Quality Criteria 判斷合約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未被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涵蓋的用電,也仍須依適用規則選用相應的排放係數進行計算。


此外,GHG Protocol 正持續檢討 Scope 2 Guidance。企業宜保留能源屬性及計算資料的追溯能力,以因應未來標準調整。


環節四:歷史資料、基準年與 IFRS S2 揭露銜接


接軌 GHG Protocol 後,企業不宜僅因標準改變,就直接更換基準年。


GHG Protocol 要求企業建立基準年重新計算政策(Base Year Recalculation Policy),並預先定義重大組織變動、計算方法重大改變或重大錯誤等情況是否觸發基準年重新計算。


因此,企業應先檢視既有歷史資料是否能依新的組織邊界與 Scope 分類重新對應;若差異達到既定重新計算政策所設定的條件,再判斷是否需要追溯重算,而不是為了避免追溯而任意設定新的基準年。


此外,IFRS S2 要求企業依準則揭露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重要輸入值與假設,並將 Scope 1、Scope 2、Scope 3 資訊依規定呈現。


因此,企業應同步整理:


  1. 歷史盤查年度與基準年。

  2. 排放係數及版本。

  3. 組織邊界變動紀錄。

  4. 計算方法與重大假設。

  5. 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基準年。

  6. IFRS S2 所需的揭露資訊。


這些資料未來不只是盤查使用,也會成為揭露與確信過程中的重要佐證。



IFRS S2 與 GHG Protocol 溫室氣體範疇二雙軌計算與基準年銜接圖。說明 Scope 2 所在地基礎法(Location-based)與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之差異、綠電與憑證 T-REC 管理,以及企業歷史資料基準年重新計算政策(Base Year Recalculation Policy)與 IFRS S2 揭露規範。

三、中長期工作:建立 Scope 3 15 類別盤查體系


相較於 Scope 1、Scope 2,Scope 3 的準備工作通常需要更長時間,原因在於資料來源從企業內部延伸至供應商、物流、產品使用者及其他價值鏈參與者。


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調整,第三階段公司原定的 Scope 3 強制揭露要求改為自願揭露;第一、第二階段公司則仍須依適用規定及原有過渡安排辦理。


依既有規定,第一階段公司若於 2026 會計年度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原則上自首次適用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 Scope 3 揭露要求,即 2029 會計年度,並於 2030 年申報。第二階段公司則須依其首次適用年度及後續有效規定確認適用時程。第三階段公司應依最新政策,將 Scope 3 視為自願揭露事項,不宜再直接套用原有強制時程。


這項調整代表部分企業的法定揭露負擔有所放寬,但不代表企業可以忽略供應鏈碳排管理。若企業有供應鏈減碳、客戶要求、融資或其他資訊需求,仍可依自身營運及風險管理需要逐步建立 Scope 3 盤查制度。


Scope 3 盤查可分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相關性篩選與初步估算


先依企業產業特性與價值鏈活動,檢視 15 個類別中哪些與企業相關,辨識重要排放來源,並建立初步排放量估算。


第二階段:優先改善重要類別的數據品質


再針對排放占比較高、對企業營運或揭露較具重要性的類別,逐步從支出數據、平均數據等估算方式,提升至更具代表性的活動數據或供應商數據。


但需要注意,若企業主張其 Scope 3 盤查符合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不能只挑選最大的兩、三個類別,而仍須依各類別的最低邊界進行評估,並對排除項目提供合理說明。


因此,「先做大類別」可以作為資料改善的優先順序,但不應被解讀為 GHG Protocol Scope 3 的最低盤查要求。


四、常見技術挑戰與企業應注意的管理方式


挑戰一:資料收集範圍擴大


Scope 3 會將資料蒐集範圍延伸至更多供應商、承租方、物流業者及其他價值鏈夥伴。


企業可建立標準化的資料收集流程與問卷格式,並將活動數據、資料來源、估算方式及排放係數一併留存,避免每年重新整理。


挑戰二:Scope 2 市場法資料整合


若企業同時使用 T-REC、PPA、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或其他能源屬性工具,需建立憑證數量、適用期間、註銷狀態及對應電力資料的追蹤機制,並處理未被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涵蓋的剩餘用電。


挑戰三:確信作業與年度揭露排程


依目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公司,其合併個體 Scope 1、Scope 2 溫室氣體排放須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意見。


2026 年 9 月 23 日的最新政策另宣布,第二及第三階段公司免再就母公司個體 Scope 1、Scope 2 排放資訊取得確信;但合併集團層級的確信要求仍應依適用規定辦理。環境部納管排放源的盤查、登錄及查驗義務,也不因金管會的過渡措施而當然免除。


此外,金管會已公布的相關函令規定,若公司未能在年報申報時取得合併個體 Scope 1、Scope 2 的確信意見,須於年報中註明,並最遲於同年 10 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充揭露經確信的排放資訊及確信報告;若確信後資訊與原年報申報內容有差異,則須依規定更正並說明。


實際執行時,企業仍應確認 9 月 23 日政策調整後的最新法規修正進度,以及不同階段、產業別與排放源所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因此,企業應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碳盤查及永續資訊揭露的整體時程,而非等到年報編製階段才開始安排。


企業接軌 IFRS 永續準則之溫室氣體盤查常見技術挑戰與確信排程管理。解析範疇三 Scope 3 供應鏈資料收集擴大、Scope 2 市場法憑證數據整合,以及金管會 9 月 23 日政策調整後,上市櫃公司合併個體 Scope 1 與 Scope 2 獨立第三方確信作業與年報申報、補充揭露之排程規劃。

五、數位化工具在接軌過程中的角色


當企業從單一據點逐步擴展至多法人、多據點、境外子公司及 Scope 3 價值鏈資料時,若仍主要依賴電子試算表管理,容易面臨資料版本、係數追溯、計算邏輯及審查軌跡等管理問題。


接軌 GHG Protocol 與 IFRS S2 後,數位化管理可特別支援幾項工作:


多實體與組織邊界管理

集中管理不同法人、據點及境外實體,並保留邊界設定及異動紀錄。


係數版本與計算軌跡

保留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版本及計算紀錄,便於後續查詢、內部審查與確信。


Scope 2 雙軌計算

依適用要求處理 Location-based 與 Market-based 的計算邏輯,並管理綠電憑證及合約工具資料。


歷史資料與基準年重算

若未來因組織或方法重大變動而需要重新計算,可保留不同年度的資料版本與計算依據。


IFRS S2 揭露資料整理

將盤查結果進一步整理為揭露所需的範疇、分類與方法說明,減少從「盤查」到「揭露」之間的重複整理工作。


因此,數位化的重點不只是「把 Excel 搬到雲端」,而是建立一套能持續管理邊界、資料、係數、計算與揭露的碳資料架構。


六、2026 年標準更新:企業現在應如何看待 ISO 與 GHG Protocol 的未來?


2026 年 7 月 29 日,GHG Protocol 公布最新標準發展更新,確認將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整合雙方企業層級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導標準,朝向單一、共同的企業層級標準發展。


整合範圍涵蓋 GHG Protocol 的 Corporate Standard、Scope 2、Scope 3,以及 Actions and Market Instruments(AMI)相關工作項目,並納入 ISO 14064-1。


依官方公告,雙方規劃於 2027 年第二季進行整合後企業標準的公眾諮詢。至於最終發布時程,仍應以後續官方標準發展計畫為準,不宜將尚待確認的日期視為確定發布時間。


在整合標準正式發布並生效前,企業仍應依現行適用標準及法規執行盤查與揭露工作。


此外,GHG Protocol Scope 2 也持續進行改版。企業應追蹤官方後續公告,並避免將尚未定案的提案視為現行要求。


另一方面,ISSB 已於 2025 年 12 月發布 IFRS S2 溫室氣體排放揭露的針對性修訂,原則上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的年度報導期間生效,並允許提前適用。修訂內容涉及部分溫室氣體排放衡量與揭露規定,包括融資排放相關要求。


對企業而言,這些更新的意義不是暫緩準備,而是提醒企業在建立碳管理制度時,應避免將單一版本的標準、分類規則或計算方式寫死,並保留方法學、係數、組織邊界及資料版本的管理彈性。

七、以第一階段公司為例:接軌工作可以如何安排?


以 2026 會計年度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第一階段公司為例,可以將工作拆成幾個階段:


2026 年:現況盤點與 Gap Analysis

確認既有 ISO 14064-1 盤查範圍、組織邊界、歷史資料與方法學,並建立 ISO 與 GHG Protocol 的 Mapping。


2026–2027 年:邊界與 Scope 2 調整

完成組織邊界檢視、Scope 1/2 分類與 Scope 2 Location-based/Market-based 資料架構,並同步規劃 IFRS S2 所需的揭露資訊。


2027–2028 年:Scope 3 建置與資料改善

依企業適用規定、客戶要求及自身管理需求,進行 15 類別的相關性篩選、初步估算及資料品質提升,逐步建立供應鏈資料蒐集機制。第三階段公司可將 Scope 3 視為自願管理及揭露項目,不應將原有強制時程直接套用。


年度盤查完成後:確信與揭露準備

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排程,並同步整理計算方法、係數、假設與資料佐證,同時確認公司所屬階段、產業及排放源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排程,並同步整理計算方法、係數、假設與資料佐證,同時確認公司所屬階段、產業及排放源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此外,9 月 23 日公布的政策調整亦規劃接軌前兩年得放寬永續專章申報期限:如未能於 3 月底與財務報告同時申報,最遲可依年報時限於股東會前 14 日申報。企業應依最新有效規定確認適用條件與實際期限。


因此,對已完成 ISO 14064-1 盤查的企業而言,接軌 GHG Protocol 並不等於從零開始,而是從既有盤查成果出發,逐步完成 Boundary Review → Mapping → Scope 2 Accounting → Historical Data → Scope 3 → Disclosure 的整體銜接。


越早進行差異分析,越能提早辨識需要補充的資料範圍,也能讓碳盤查、確信及永續資訊揭露之間保有足夠的整合作業時間。


上市櫃公司接軌 IFRS 永續準則與 GHG Protocol 之四階段工作時程與步驟流程圖。以第一階段公司為例,呈現 2026年現況盤點與差異分析(Gap Analysis)、2026-2027年邊界與範疇二雙軌調整、2027-2028年範疇三建置與資料改善、以及年度盤查後之確信與永續專章揭露時程安排。

結語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並不是彼此完全割裂的兩套系統。對已建立 ISO 14064-1 盤查制度的企業而言,真正的工作重點,是釐清兩套架構之間的 Mapping 關係,重新檢視組織邊界與 Scope 2 計算方式,補強歷史資料與 Scope 3 管理,並將盤查成果進一步銜接 IFRS S2 的揭露需求。


在標準持續更新的環境下,企業也可以同步思考未來的碳資料架構,讓組織邊界、排放係數、計算方法及資料版本都具備可追溯與可調整性,以降低後續標準更新帶來的重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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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5年11月12日)。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6年9月23日)。「接軌國際,行穩致遠」:環境部 × 金管會共同優化永續揭露接軌路徑,兼顧資訊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3. 臺灣證券交易所。(2025)。範疇3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

  4. 臺灣證券交易所。(2026年10月8日)。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三階段接軌啟動:導入計畫宣導會自10月21日登場。

  5.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04).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Revised e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6.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11).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7.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15). Scope 2 guidance: An amendment to the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8.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26, July 29). GHG Protocol announces key standard development updates.

  9.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2018). Greenhouse 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ISO Standard No. 14064-1:2018).

  10.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3a). 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IFRS Foundation.

  11.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3b).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IFRS Foundation.

  12.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5). Amendments to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s: Amendments to IFRS S2. IFRS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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