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64-1 如何接軌 GHG Protocol?企業銜接 IFRS S2 的七大重點

隨著臺灣上市櫃公司分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的衡量與揭露方式,也需要逐步對應 GHG Protocol 的要求。對於原本已依 ISO 14064-1 建立溫室氣體盤查制度的企業而言,接軌的重點通常不是重新建立一套完全不同的盤查流程,而是重新檢視既有的組織邊界、排放分類、Scope 2 計算方式、歷史資料,以及後續揭露架構。
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從既有 ISO 14064-1 盤查成果出發,進行差異分析(Gap Analysis)、分類對照(Mapping)、組織邊界檢視(Boundary Review)與揭露規劃(Disclosure Design),確認哪些資料可以沿用、哪些部分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讓碳盤查資料銜接 IFRS S2 的揭露要求。
一、接軌前先釐清:最新政策調整與兩項法規重點
在討論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之前,企業應先確認自身適用的政策、接軌時程與過渡措施。
金管會與環境部於 2026 年 9 月 23 日宣布調整臺灣上市櫃公司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政策藍圖,並同步調整相關接軌路徑。此次調整的主要方向,是在維持整體永續揭露目標的前提下,依企業規模及環境部納管情形調整強制適用範圍,並放寬部分揭露、確信及申報要求。
依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方向,適用對象及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自 2026 會計年度起適用,原定自 2027 年起申報。
第二階段: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未達 100 億元的上市櫃公司,自 2027 會計年度起適用,原定自 2028 年起申報。
第三階段:非金融保險業中,實收資本額達 20 億元、未達 50 億元的上市櫃公司,以及實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但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的公司,自 2028 會計年度起適用。金融保險業則依相關專屬政策安排辦理,不宜直接套用一般產業的資本額門檻。
至於實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非金融保險業上市櫃公司,仍須依相關規定揭露氣候治理、風險管理及 Scope 1、Scope 2 等氣候相關基本資訊;不代表所有氣候資訊揭露義務均已取消。
上述為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方向。金管會表示,相關年報準則及函令預計於 2026 年底前檢討修正。因此,企業在實際申報時,仍應確認最新有效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
在溫室氣體排放衡量與揭露方面,企業另應留意以下兩項規定。
1. 依規定應盤查的排放源,須依環境部所定方法衡量
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及金管會已發布的函令,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應盤查的排放源,須依環境部所定方法衡量;其他排放資訊則應依適用的 IFRS S2、GHG Protocol 及臺灣相關規定辦理。
企業也應依規定揭露所採用的衡量方法、衡量作法、輸入值及假設等資訊。
因此,企業不能只因既有盤查已符合 ISO 14064-1,就直接認定所有排放源均可不經檢視地沿用原有方法,仍須逐項確認適用規定。
2. 首次適用年度的其他衡量方法,須依過渡規定確認能否沿用
IFRS S2 原則上要求企業依 GHG Protocol《企業會計與報導標準》衡量溫室氣體排放,但也設有特定情況下使用其他衡量方法的規定及過渡安排。
若企業在首次適用前已採用 ISO 14064-1 等其他方法,應依適用的過渡條款及臺灣相關規定,確認能否於首次適用年度繼續使用,並依要求說明所採用的方法、衡量作法及選擇理由。
這項安排並不代表企業往後年度都能不受限制地沿用原有方法。
企業可善用導入期間,盤點既有盤查方法與 GHG Protocol 的差異,確認組織及排放邊界,逐步補強排放數據與佐證文件,為後續揭露做好準備。

二、從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4 個關鍵調整環節
環節一:盤查邊界與整併方法確認
企業常見的誤解,是認為 ISO 14064-1 的組織邊界較為彈性,而 GHG Protocol 才有所謂「控制法」與「股權比例法」。
實際上,ISO 14064-1:2018 與 GHG Protocol 都允許企業以控制法或股權比例法進行組織層級的排放整併,因此兩者在組織邊界的基本整併概念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實際應用仍須依各自標準的定義與要求確認。
較需要注意的差異,是兩套架構如何分類、呈現及揭露排放資訊:
ISO 14064-1:2018 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類別建立盤查架構。
GHG Protocol 以 Scope 1、Scope 2、Scope 3 建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架構。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 將價值鏈排放區分為 15 個類別。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則規範 Location-based 與 Market-based 等計算及報告要求。
因此,企業在接軌時,應先區分「財務報導個體」與「溫室氣體排放組織邊界」兩個概念。
IFRS S1 要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的報導個體與相關財務報表的報導個體一致;但這不代表 GHG Protocol 的組織邊界必須在所有情況下完全等同於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企業仍須依所選擇的 GHG Protocol 整併方法計算排放,並依 IFRS S2 的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拆分與揭露。
建議企業先整理最新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資料,對照持股比例與控制關係,再確認:
目前 ISO 14064-1 盤查納入哪些實體。
哪些境外子公司或新設據點尚未納入。
所採用的 GHG Protocol 組織邊界方法為何。
排放資料如何與財務報導個體建立對照關係。
此外,IFRS S2 另要求依規定拆分 Scope 1、Scope 2 排放,區分合併會計群體與其他被投資者的相關排放。因此,企業除了設定組織邊界,也應預先規劃揭露所需的資料拆分方式。
環節二:ISO 類別 → Scope 1/2/3 的 Mapping
這是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時,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也是既有盤查成果可以發揮作用的地方。
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範疇 3 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已提供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範疇分類的比較,可作為企業進行 Mapping 的參考。
Scope 1:直接排放
Scope 1 與 ISO 14064-1 的直接排放具有高度對應性,企業主要需確認燃料燃燒、製程排放及逸散排放等資料如何重新分類。
但部分項目仍須個別檢視,例如生質排放,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LULUCF)相關排放,在不同標準架構中的處理及呈現方式並不完全相同。
Scope 2:能源間接排放
Scope 2 是接軌時最需要重新檢視的部分,尤其涉及所在地基礎法(Location-based)與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的計算,以及電力排放係數與能源屬性資料的管理。
Scope 3:其他間接排放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 將價值鏈排放區分為 15 個類別,涵蓋採購商品與服務、資本財、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上游及下游運輸、產品使用與產品報廢處理等。
企業需要重新確認既有 ISO 14064-1 排放項目應歸入哪一個 Scope 3 類別,並檢查各類別的最低邊界、計算方法及資料完整性。
因此,Mapping 不只是將名稱「翻譯」成 Scope 1、2、3,而是要確認每項排放活動背後的計算邏輯、邊界與資料來源是否一致。

環節三:Scope 2 雙軌計算與能源屬性管理
Scope 2 是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 時最容易產生誤解的部分,企業尤其需要區分「盤查要求」與「揭露要求」。
GHG Protocol:盤查層面
依現行 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符合相關市場條件的企業,須依適用規定分別採用:
Location-based method(所在地基礎法)
Market-based method(市場基礎法)
這就是常說的「雙軌計算」。雙軌計算並非只有購買綠電的企業才需要考慮;企業仍須依營運所在地的市場條件及 Guidance 規定,判斷適用要求。
Location-based 反映企業所在電網的平均排放強度;Market-based 則依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及相關能源屬性資訊計算。
IFRS S2:揭露層面
IFRS S2 要求企業揭露所在地基礎法的 Scope 2 排放,並依準則要求提供相關合約工具資訊,使資訊使用者能理解企業的排放情況。
企業應注意,GHG Protocol 的計算要求與 IFRS S2 的揭露要求並非完全相同。是否須額外揭露市場基礎法排放總量,應依適用的準則條文與其他相關規定判斷,不宜將兩者直接視為同一要求。
綠電不等於 Scope 2 自動歸零
企業持有 T-REC、EAC 或簽訂購電協議(PPA),不代表 Scope 2 排放就能直接視為零。
進行 Market-based 計算時,仍需確認能源屬性的歸屬、憑證是否已註銷、憑證年份、適用市場範圍,以及是否存在重複計算等問題,並依適用的 GHG Protocol Scope 2 Quality Criteria 判斷合約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未被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涵蓋的用電,也仍須依適用規則選用相應的排放係數進行計算。
此外,GHG Protocol 正持續檢討 Scope 2 Guidance。企業宜保留能源屬性及計算資料的追溯能力,以因應未來標準調整。
環節四:歷史資料、基準年與 IFRS S2 揭露銜接
接軌 GHG Protocol 後,企業不宜僅因標準改變,就直接更換基準年。
GHG Protocol 要求企業建立基準年重新計算政策(Base Year Recalculation Policy),並預先定義重大組織變動、計算方法重大改變或重大錯誤等情況是否觸發基準年重新計算。
因此,企業應先檢視既有歷史資料是否能依新的組織邊界與 Scope 分類重新對應;若差異達到既定重新計算政策所設定的條件,再判斷是否需要追溯重算,而不是為了避免追溯而任意設定新的基準年。
此外,IFRS S2 要求企業依準則揭露溫室氣體排放的衡量方法、重要輸入值與假設,並將 Scope 1、Scope 2、Scope 3 資訊依規定呈現。
因此,企業應同步整理:
歷史盤查年度與基準年。
排放係數及版本。
組織邊界變動紀錄。
計算方法與重大假設。
是否需要重新計算基準年。
IFRS S2 所需的揭露資訊。
這些資料未來不只是盤查使用,也會成為揭露與確信過程中的重要佐證。

三、中長期工作:建立 Scope 3 15 類別盤查體系
相較於 Scope 1、Scope 2,Scope 3 的準備工作通常需要更長時間,原因在於資料來源從企業內部延伸至供應商、物流、產品使用者及其他價值鏈參與者。
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的最新政策調整,第三階段公司原定的 Scope 3 強制揭露要求改為自願揭露;第一、第二階段公司則仍須依適用規定及原有過渡安排辦理。
依既有規定,第一階段公司若於 2026 會計年度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原則上自首次適用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 Scope 3 揭露要求,即 2029 會計年度,並於 2030 年申報。第二階段公司則須依其首次適用年度及後續有效規定確認適用時程。第三階段公司應依最新政策,將 Scope 3 視為自願揭露事項,不宜再直接套用原有強制時程。
這項調整代表部分企業的法定揭露負擔有所放寬,但不代表企業可以忽略供應鏈碳排管理。若企業有供應鏈減碳、客戶要求、融資或其他資訊需求,仍可依自身營運及風險管理需要逐步建立 Scope 3 盤查制度。
Scope 3 盤查可分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相關性篩選與初步估算
先依企業產業特性與價值鏈活動,檢視 15 個類別中哪些與企業相關,辨識重要排放來源,並建立初步排放量估算。
第二階段:優先改善重要類別的數據品質
再針對排放占比較高、對企業營運或揭露較具重要性的類別,逐步從支出數據、平均數據等估算方式,提升至更具代表性的活動數據或供應商數據。
但需要注意,若企業主張其 Scope 3 盤查符合 GHG Protocol Scope 3 Standard,不能只挑選最大的兩、三個類別,而仍須依各類別的最低邊界進行評估,並對排除項目提供合理說明。
因此,「先做大類別」可以作為資料改善的優先順序,但不應被解讀為 GHG Protocol Scope 3 的最低盤查要求。
四、常見技術挑戰與企業應注意的管理方式
挑戰一:資料收集範圍擴大
Scope 3 會將資料蒐集範圍延伸至更多供應商、承租方、物流業者及其他價值鏈夥伴。
企業可建立標準化的資料收集流程與問卷格式,並將活動數據、資料來源、估算方式及排放係數一併留存,避免每年重新整理。
挑戰二:Scope 2 市場法資料整合
若企業同時使用 T-REC、PPA、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或其他能源屬性工具,需建立憑證數量、適用期間、註銷狀態及對應電力資料的追蹤機制,並處理未被符合要求的合約工具涵蓋的剩餘用電。
挑戰三:確信作業與年度揭露排程
依目前已發布的相關規定,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公司,其合併個體 Scope 1、Scope 2 溫室氣體排放須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意見。
2026 年 9 月 23 日的最新政策另宣布,第二及第三階段公司免再就母公司個體 Scope 1、Scope 2 排放資訊取得確信;但合併集團層級的確信要求仍應依適用規定辦理。環境部納管排放源的盤查、登錄及查驗義務,也不因金管會的過渡措施而當然免除。
此外,金管會已公布的相關函令規定,若公司未能在年報申報時取得合併個體 Scope 1、Scope 2 的確信意見,須於年報中註明,並最遲於同年 10 月底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補充揭露經確信的排放資訊及確信報告;若確信後資訊與原年報申報內容有差異,則須依規定更正並說明。
實際執行時,企業仍應確認 9 月 23 日政策調整後的最新法規修正進度,以及不同階段、產業別與排放源所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因此,企業應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碳盤查及永續資訊揭露的整體時程,而非等到年報編製階段才開始安排。

五、數位化工具在接軌過程中的角色
當企業從單一據點逐步擴展至多法人、多據點、境外子公司及 Scope 3 價值鏈資料時,若仍主要依賴電子試算表管理,容易面臨資料版本、係數追溯、計算邏輯及審查軌跡等管理問題。
接軌 GHG Protocol 與 IFRS S2 後,數位化管理可特別支援幾項工作:
多實體與組織邊界管理
集中管理不同法人、據點及境外實體,並保留邊界設定及異動紀錄。
係數版本與計算軌跡
保留使用的排放係數來源、版本及計算紀錄,便於後續查詢、內部審查與確信。
Scope 2 雙軌計算
依適用要求處理 Location-based 與 Market-based 的計算邏輯,並管理綠電憑證及合約工具資料。
歷史資料與基準年重算
若未來因組織或方法重大變動而需要重新計算,可保留不同年度的資料版本與計算依據。
IFRS S2 揭露資料整理
將盤查結果進一步整理為揭露所需的範疇、分類與方法說明,減少從「盤查」到「揭露」之間的重複整理工作。
因此,數位化的重點不只是「把 Excel 搬到雲端」,而是建立一套能持續管理邊界、資料、係數、計算與揭露的碳資料架構。
六、2026 年標準更新:企業現在應如何看待 ISO 與 GHG Protocol 的未來?
2026 年 7 月 29 日,GHG Protocol 公布最新標準發展更新,確認將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整合雙方企業層級的溫室氣體會計與報導標準,朝向單一、共同的企業層級標準發展。
整合範圍涵蓋 GHG Protocol 的 Corporate Standard、Scope 2、Scope 3,以及 Actions and Market Instruments(AMI)相關工作項目,並納入 ISO 14064-1。
依官方公告,雙方規劃於 2027 年第二季進行整合後企業標準的公眾諮詢。至於最終發布時程,仍應以後續官方標準發展計畫為準,不宜將尚待確認的日期視為確定發布時間。
在整合標準正式發布並生效前,企業仍應依現行適用標準及法規執行盤查與揭露工作。
此外,GHG Protocol Scope 2 也持續進行改版。企業應追蹤官方後續公告,並避免將尚未定案的提案視為現行要求。
另一方面,ISSB 已於 2025 年 12 月發布 IFRS S2 溫室氣體排放揭露的針對性修訂,原則上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的年度報導期間生效,並允許提前適用。修訂內容涉及部分溫室氣體排放衡量與揭露規定,包括融資排放相關要求。
對企業而言,這些更新的意義不是暫緩準備,而是提醒企業在建立碳管理制度時,應避免將單一版本的標準、分類規則或計算方式寫死,並保留方法學、係數、組織邊界及資料版本的管理彈性。
七、以第一階段公司為例:接軌工作可以如何安排?
以 2026 會計年度首次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第一階段公司為例,可以將工作拆成幾個階段:
2026 年:現況盤點與 Gap Analysis
確認既有 ISO 14064-1 盤查範圍、組織邊界、歷史資料與方法學,並建立 ISO 與 GHG Protocol 的 Mapping。
2026–2027 年:邊界與 Scope 2 調整
完成組織邊界檢視、Scope 1/2 分類與 Scope 2 Location-based/Market-based 資料架構,並同步規劃 IFRS S2 所需的揭露資訊。
2027–2028 年:Scope 3 建置與資料改善
依企業適用規定、客戶要求及自身管理需求,進行 15 類別的相關性篩選、初步估算及資料品質提升,逐步建立供應鏈資料蒐集機制。第三階段公司可將 Scope 3 視為自願管理及揭露項目,不應將原有強制時程直接套用。
年度盤查完成後:確信與揭露準備
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排程,並同步整理計算方法、係數、假設與資料佐證,同時確認公司所屬階段、產業及排放源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將確信作業納入年度排程,並同步整理計算方法、係數、假設與資料佐證,同時確認公司所屬階段、產業及排放源適用的確信或查驗要求。
此外,9 月 23 日公布的政策調整亦規劃接軌前兩年得放寬永續專章申報期限:如未能於 3 月底與財務報告同時申報,最遲可依年報時限於股東會前 14 日申報。企業應依最新有效規定確認適用條件與實際期限。
因此,對已完成 ISO 14064-1 盤查的企業而言,接軌 GHG Protocol 並不等於從零開始,而是從既有盤查成果出發,逐步完成 Boundary Review → Mapping → Scope 2 Accounting → Historical Data → Scope 3 → Disclosure 的整體銜接。
越早進行差異分析,越能提早辨識需要補充的資料範圍,也能讓碳盤查、確信及永續資訊揭露之間保有足夠的整合作業時間。

結語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 並不是彼此完全割裂的兩套系統。對已建立 ISO 14064-1 盤查制度的企業而言,真正的工作重點,是釐清兩套架構之間的 Mapping 關係,重新檢視組織邊界與 Scope 2 計算方式,補強歷史資料與 Scope 3 管理,並將盤查成果進一步銜接 IFRS S2 的揭露需求。
在標準持續更新的環境下,企業也可以同步思考未來的碳資料架構,讓組織邊界、排放係數、計算方法及資料版本都具備可追溯與可調整性,以降低後續標準更新帶來的重複作業。
綠易 ezGreen 以 GHG Protocol 為核心,結合碳管理平台與顧問輔導,協助企業從組織邊界、Scope 1/2/3 排放管理、Scope 2 雙軌計算,到碳資料整理與揭露需求進行整體規劃。若企業正在評估 ISO 14064-1 接軌 GHG Protocol,亦可從現有盤查成果出發,先進行差異分析與接軌規劃,確認後續需要調整的工作範圍。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5年11月12日)。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2項及第10條之1第7款、第8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6年9月23日)。「接軌國際,行穩致遠」:環境部 × 金管會共同優化永續揭露接軌路徑,兼顧資訊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臺灣證券交易所。(2025)。範疇3溫室氣體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集。
臺灣證券交易所。(2026年10月8日)。IFRS永續揭露準則第三階段接軌啟動:導入計畫宣導會自10月21日登場。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04).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Revised e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11).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15). Scope 2 guidance: An amendment to the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2026, July 29). GHG Protocol announces key standard development upd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2018). Greenhouse 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ISO Standard No. 14064-1:2018).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3a). IFRS S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disclosure of sustainability-rel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IFRS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3b). IFRS S2: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IFRS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2025). Amendments to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ures: Amendments to IFRS S2. IFRS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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