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為達成「2050 年淨零排放」的目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等,並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同時也納入實施碳定價,並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該修法也呼應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的「2050 淨零排放路徑」。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 2005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 50% 以下,此次將修正為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提升層級強化氣候治理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合各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減量計畫;地方政府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協調整合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
調適專章從基礎能力建構、科研推估接軌、確定推動架構等 3 重點著手。
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
提升能源效率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關鍵策略,此修法納入對製造、運輸及建築等各部門排放行為之管制機制,以提升能源效率及降低排放強度,且規定新設污染源應採最佳可行技術並進行增量抵換,減少排放增量對環境衝擊。
徵收碳費專款專用
為健全碳定價制度,本次增訂對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另外,因應國際為避免碳洩漏而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增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
此外,本次修法亦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的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同時亦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等納入規範,以利相關負碳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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