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動態】環境部修正碳費相關法規與冷卻行動補助計畫,產業減碳與氣候調適規範再更新

環境部近期陸續發布最新政策修正,針對國內碳費制度配套及氣候變遷調適計畫進行調整。在碳費制度方面,修正「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完善首次納管事業之盤查基線建立流程、先期專案銜接,並規範政府補助效益不可重複核算優惠。同時,環境部修正「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新增高溫熱風險照顧機構等補助類別,並延長申請期限。企業需持續關注規範細節,確保合規與減量效益極大化。
隨著我國碳費制度進入實施階段,相關管制機制在實際運作與產業對接上持續精進。政府以「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為推動原則,為兼顧首次納管事業辦理盤查登錄、查驗及規劃自主減量計畫所需之合理時間,環境部針對法規細節進行務實修正。此外,因應全球暖化及極端高溫頻率增加,政府除推進溫室氣體減量外,亦同時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作為,擴大推動建築與設施之節能冷卻與降溫範疇。
法規修正重點一:「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條文修正
環境部於今年9月1日正式發布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首次納管事業適用時程與盤查基線: 明定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此舉旨在使新納管事業能有合理作業時間及完整的排放基線資料,據以規劃自主減量計畫。未達指定目標者,仍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銜接: 在既有三年使用期限、扣除上限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比率(0.1)之管制架構下,處理舊制額度銜接問題,維持促進實質減量之政策方向。
防止重複優惠機制: 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以確保制度公平性。
法規修正重點二:「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修正與時程延長
環境部於今年9月9日發布修正「冷卻行動創新示範補助計畫」,針對節能抑流與氣候熱風險應對調整內容:
新增第三類補助對象(氣候弱勢與高溫熱風險公共場域): 針對依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其他照顧服務場所,補助設備汰換、建置能源管理系統、建築外殼節能或屋頂隔熱改善等措施,由氣候變遷署現勘評估後遴選。
第一類補助結合減量專案: 第一類補助(導入高效率設備、能源管理系統及智慧控制)規範受補助對象均應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使減碳成果轉化為可量化與交易之減量額度。第二類(冷卻創新示範)則維持原規定。
申請期限延長:
第一類與第二類補助申請期限延長至 115年10月15日 止。
第三類補助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 115年11月30日 止。
值得業界持續關注的重點
本次政策調整顯示出政府在執行淨零排放與碳定價政策時,正逐步朝
向「制度嚴謹化」與「實務可行性」並重方向發展。對企業而言,自主減量計畫不僅關乎碳費優惠費率之適用,更涉及盤查基線的精準度與政府補助資源的重疊檢核;同時,設備汰換與智慧能源管理等減碳措施,已逐步結合自願減量額度(碳權)申請機制。企業若能掌握法規時程與補助範疇,將能更有系統地規劃淨零轉型路徑。
資料來源:
面對日益完善的碳費制度與各項減量計畫規範,精準的數據管理與合規規劃是企業轉型的關鍵。綠易提供專業的減碳解方與輔導資源。



留言